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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军诉上海市**督管理局工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因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2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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