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要求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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