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黄**、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法院(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黄**、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责令你们(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执行款985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8650元,申请执行费12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在金乡镇北门大街97号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潘**名下各有一辆车,均因另案被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黄**、潘**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在金乡镇北大街97号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潘**名下各有一辆车,均因另案被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黄**、潘**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在金乡镇北大街97号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潘**名下各有一辆车,均因另案被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黄**、潘**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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