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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与曾香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经字第23166号公证书,于2015年0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香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曾香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曾香雪交纳执行款84759.52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1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曾香雪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香雪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曾香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曾香雪所有,该车辆已被依法拍卖,扣除执行费117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76829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687号执行裁定书、领款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曾香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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