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7600元、诉讼费11476元、执行费108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金*执民字第2776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