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新建、刘*、潘**、王**、刘**、刘**、孙**、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商初字笫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笫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