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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陆*、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7月27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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