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陆*、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7月27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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