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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