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代宝音与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代宝音与被执行人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长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胡**返还原告代宝音彩礼款4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宝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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