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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李**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李*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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