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李*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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