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X诉被告刘*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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