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崔XX、崔XX、崔XX、崔XX、崔XX、崔XX、崔XX、崔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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