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4月9日在本院孔家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4月9日,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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