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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与倪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XX诉被告倪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被告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XX诉称:原告与前妻夏XX共育有两子,被告系长子。原告于2010年11月与前妻离婚后独自生活,因无经济收入,原告靠被告每月给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元,小儿子每月给付200元,共计500元维持生活。现因物价上涨,且原告年迈体弱,无力外出打工,而被告有固定工作,收入较高,原告小儿子系外地户口,在上海打工,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故今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增加赡养费,遭拒绝。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赡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倪XX辩称:原告并非只有被告一个子女,还有一个儿子,不能只向被告要钱。被告已每月给付原告300元赡养费,另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已尽到赡养义务。被告目前的收入也只有3,000元左右,妻子已怀孕,今年十月就要生育。故被告无力增加赡养费,愿意继续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原告与前妻共育有二子,被告系原告长子。原告与前妻离婚后,独自居住于被告所有的房屋内,每月以被告给付的300元及小儿子给付的200元,共计500元赡养费维持生活。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原有赡养费已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以小儿子收入低为由,不要求其增加赡养费。被告提供了其工资清单,以证明其目前税后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原告称被告月收入高于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门诊病史卡、协议书,被告提供的收入清单及原、被告在法庭庭审中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两儿子给付的500元赡养费确已难以维持其在城市中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原告要求增加赡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应增加赡养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被告的收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放弃要求小儿子增加赡养费,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其小儿子应增加的份额,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的收入高于其举证的每月3,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倪XX于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倪XX赡养费人民币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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