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李*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未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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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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