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李*、李**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李*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未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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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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