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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