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红诉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锡行诉终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的非法行政行为严重影响周**的合法权益。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所作的锡新管经发(2009)45号《关于无锡新区小南港浜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周**的承包地整治为物流公司和荒地严重影响了周**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周**以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江苏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所作的《批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周**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一、确认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做出的《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二、判令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周*红系无锡市新区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3月4日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做出的《批复》初步选址确定范围为京杭运河东侧、沪宁铁路西侧、硕放大桥北侧、312国道南侧区域内。后对该整治工程由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及旺庄街道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等行政行为明确区域范围。至今,周*红尚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房屋亦未拆除。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周**起诉《批复》所涉及的整治工程项目已由建设规划用地许可以及旺庄街道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等行政行为明确区域范围且周**尚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房屋亦未拆除。故周**再就前置的《批复》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

周**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作出《批复》后,相关政府部门就案涉工程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许可及发布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等。故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所作的《批复》对周**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对《批复》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