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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与启东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郁*昌诉启东市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通中行诉终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郁*昌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郁**提起的诉讼。

郁**向江苏**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76年冬季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身体受到伤残,后被指定退伍。退伍后,郁**多次要求启东市民政局作出退伍军人伤残等级鉴定,但启东市民政局未采纳。直至1999年12月,郁**被批准为伤残军人,等级为6级,2000年1月起享受因公伤残抚恤待遇。郁**认为是启东市民政局的不负责任,使其未能享受此前18年的抚恤待遇,造成了郁**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启东市民政局赔偿评定伤残之前的损失合计73259.1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称其于1999年12月被批准为伤残军人,并自2000年1月享受因公伤残抚恤待遇。此后,即以信访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追偿评残前的经济损失,且2009年起被告及南通市、江苏省的民政部门均对其要求作出回应,明确其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其现在提出赔偿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启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对郁**的起诉不予受理。

郁**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郁**仍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通中行监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驳回郁**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郁**以启东市民政局不负责任,使其未能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启东市民政局赔偿郁**评定伤残之前的损失。根据郁**诉讼请求的内容以及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郁**于1999年12月被评定为伤残军人,2000年1月开始享有伤残抚恤待遇,此时郁**即应知晓其未被评为伤残军人期间未能享受抚恤待遇的事实。郁**认为其权益受损虽曾多次申诉、信访,但未按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郁**于2012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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