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姚**因诉江苏省司法厅司答复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江苏省司法厅答复行为违法,对该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因不满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法部投诉,经**法部和江**法厅转交,南京市司法局作出宁司函(2013)25号《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依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姚**的投诉不予受理。姚**仍不服,向江**法厅去信要求处理。2013年6月8日,江**法厅作出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江**法厅作出的答复可以视为信访答复。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姚**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