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庆余观赏鱼养殖场)因诉宿迁市人民政府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赔初字第000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