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与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庆余观赏鱼养殖场)因诉宿迁市人民政府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赔初字第000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庆余观赏鱼养殖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庆余观赏鱼养殖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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