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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宁行诉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5月,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农民,后发现江阴**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在周**的承包地上建造商品房且没有征地手续,周**于2014年2月23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邮寄《查处申请函》。无锡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没作出任何答复,周**以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于2014年4月27号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2014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告知函》,告知周**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不受理。周**认为,其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告知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不受理,也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诉权。综上,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告知函》侵害了周**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5月6日作出《告知函》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周**的复议申请并就实体问题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周**要求查处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请求行为,属信访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不受理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周**因信访事项要求法院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告知函》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周**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要求查处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请求行为,属信访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不受理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答复对周**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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