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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王*以盐都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在盐**肥厂改制过程中,盐都区政府不作为或怠于履行义务,故请求:判令盐都区政府承担下列责任,1、安置王*工作;2、结算王*2003年2月至今的工资、福利和保险;3、结算王*股金及股金红利;4、补发2001年前欠王*工资及陈欠货款清收提成;5、结算王*经济补偿金;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王**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盐都区政府在盐**肥厂改制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且欺骗工商管理机关、制造假破产规避法律,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无故侵害王*的相关权益。现要求盐都区政府恢复劳动关系,给予王*工作权利,故请求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因企业改制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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