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飞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宁行诉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二审审查期间,2014年9月11日,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谈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谈飞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