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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徐*因诉海安县物价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海安县物价局2005年9月10日对海安**管理公司“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督查备案的报告”的备案,及2010年3月24日对****业主委员会与江苏中**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备案,对徐*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应予撤销,本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2012年12月,徐*以海安县物价局为被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海安县物价局对海安**管理公司“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督查备案的报告”的备案,*****业主委员会与江苏中**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相关程序不合法,为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故请求海安县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海安县物价局2005年9月10日对海安**管理公司“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督查备案的报告”的备案,及撤销海安县物价局2010年3月24日对*****业主委员会与江苏中**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备案一般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规定的事项的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查归档的行为。行政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备案行为的效力。案涉的*****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复合型小区,其收费标准可适用市场调节价,而非政府指导价。徐*作为该小区的居民之一,海安县物价局的备案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并不构成实际影响,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徐*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徐*仍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4)通中行监字第006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海安县物价局对海安**管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督查备案的报告”,以及*****业主委员会与江苏中**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予以备案,对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二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申请再审人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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