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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殷**因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润州区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9日,殷**以润州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殷**与丈夫钱某某一直居住使用的位于镇江市甲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2008年5月被润州区政府征收,但润州区政府征收存在一系列违法情形,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润州区政府实施征收其宅基地及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殷**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院递交起诉润州区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也与本次行政诉讼完全相同。该院按规定转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润行诉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殷**的起诉不予受理。现殷**再次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该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殷**的起诉不予受理。

殷*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至今未收到镇江**民法院将本案转润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或通知,也未收到(2014)润行诉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殷**的起诉事项,已经(2014)润行诉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作出处理,殷**就该事项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殷**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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