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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章*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章*向原审法院诉称,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27日召开信访听证会程序不合法;听证认定办理退休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结论是错误的;以虚构文件内容作结论,长期扣发工资待遇,给章*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是违法的。请求:撤销江苏**导小组认定其无理诉求的结论和听证会结论;责成镇江市人民政府按合法手续给其办理退休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章*所主张的撤销江苏**导小组认定其无理诉求的结论和听证会结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关于章*要求责成镇江市人民政府按合法程序给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因镇江市信访局作出有关章*退休问题和职级问题的《章*信访事项听证结论》后,章*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09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该院和江苏**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定,章*这一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章*的起诉不予受理。

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管辖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章谦诉请撤销江苏**导小组认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章谦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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