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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诉初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向原审法院诉称,其系淮安**产公司职工,2011年7月18日符合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件精神,王**退休前已经连续参保满10年,退休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可淮安市人民政府并没有按此文件办理,于2013年9月29日下发了淮政发(2013)177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77号《通知》),该通知与苏人社发(2011)296号文件相抵触,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致使其多缴医疗保险费用。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撤销淮安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依法撤销177号《通知》。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177号《通知》发布对象涉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其效力具有普适性及不特定性,该177号《通知》虽然涉及到王**的保险费缴费年限计算问题,但并不是针对其一人或数人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77号《通知》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177号《通知》和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案涉177号《通知》是行政机关不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王**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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