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镇江市公安局治安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09)镇行诉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向镇江**民法院诉称,其儿子王某某在江**学读书期间,不幸于2004年死亡。镇江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服毒死亡,王**不服该结论进行上访。2006年12月30日,江苏**办公室对此形成第20期《信访事项会办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的第一条意见载明:对王**信访诉求问题,由镇江市公安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王**复查、复核途径。但由于镇江市公安部门至今未出具书面答复给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市公安局按照《纪要》第一条意见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王**复查、复核途径的书面意见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诉镇江市公安局要求其按照《纪要》中的第一条意见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复查、复核途径的书面意见,王**的此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认为,王**提起行政诉讼是根据《纪要》中的第一条意见;一审裁决适用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不恰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王**起诉书。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要求判决镇江市公安局根据《纪要》意见出具书面答复,因是否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不服二审裁定,向镇江**民法院申请再审称,镇江市公安部门至今未出具书面或口头答复给王**,故王**向法院提起对镇江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现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镇江**民法院查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已就王**信访事项于2006年8月17日向王**出具答复意见书。王**称其收到上述答复意见书,但对该答复意见书的内容不满意。

镇江**民法院审查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上述批复规定,镇江市公安局根据江苏省信访事项会办纪要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行为系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再审人王**对镇江市公安局根据江苏省信访事项会办纪要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原一、二审裁定认为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及(2013)镇行监字第7号裁定,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王**信访事项镇江市公安部门已经向王**出具答复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根据《纪要》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王**就信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二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