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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毕**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龙潭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龙潭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毕**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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