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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莫**拆迁安置补偿损失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因诉南京市**道办事处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诉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莫**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有约120平方米证照齐全的门面房四间。2011年拆迁,起诉人与儿子们被告知三户共拆迁安置面积约490平米,并强调其中铁皮房面积计算,价格和门面房不一样。后南京市**道办事处又与起诉人三户各签一份“到户协议”,并告知“室外面积”已计入“协议档案中”。2013年拿房时,起诉人发现“室外面积”被转嫁给案外人徐**(起诉人外甥),现起诉要求南京市**道办事处归还起诉人拆迁安置的“室外面积”及补偿所造成的损失,取消“一房两主”的有关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故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莫训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上诉人起诉房屋拆迁纠纷,原审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上诉人莫训树于2013年1月25日已知其权益受损,但直到2015年5月13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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