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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陈**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本院收到陈**补齐的行政起诉材料。陈**称,起诉人1965年入伍,1966年3月入军校读书,因文革原因,于1971年转业到军工厂从事教师工作。1975年起诉人被单位推荐上云**学,1978年秋毕业后一直从事教师工作至退休。因起诉人是“工农兵学员”,在职称上长期被拒门外,连续几年申报职称都被学校以学历不够的理由阻止。2008年历经周折,无锡市职称办给起诉人转评为大学讲师。2009年是起诉人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申报副教授的机会,根据当时江**育厅要求,凡参加当年申报职称评申者的论文,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发表在省级CN杂志上即可。2009年3月底,起诉人论文由学校统一送往南京各高校同行专家教授评审。同年4月2日,江**育厅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9)11号文件。该文件第六条关于教学科研成果审核:从今年起,各高校须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进行查询,申报人员论文查询目录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起诉人的论文已按江**育厅要求在上一年年底前发表在省级CN期刊上,但在中国知网查不到,江**育厅据此根据各校凡在中国知网查不到论文的申报者一票否决。起诉人随即给江**育厅写信,对此表示异议,但没有得到回应。起诉人认为,江**育厅乱发文、乱作为的行为使其深受其害,请求法院:1、撤销江**育厅滞后发布的苏教人(2009)11号文件,并追究其责任;要求江**育厅纠正错误还起诉人一个公正的评审结果,追补起诉人副教授职称,补发因此受损的一切经济待遇;2、查明何人推卸责任,此人与本案有无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用意何在,给起诉人一个满意答复;3、要求江**育厅赔付起诉人相关差旅费、邮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于2009年4月就已知道江苏省教育厅的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但直到2015年2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陈**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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