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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常州**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本院收到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的行政起诉状。常州**公司称,起诉人的厂房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金牛大桥南下,因“苏南运河常州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拆除,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了解到,2007年7月19日,江苏**护厅对江苏省交通厅报批的《苏南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同意该项目航道整治线路方案和建设标准。起诉人认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也无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未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此,该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江苏**护厅2007年7月19日作出的苏环管(2007)155号“关于对苏南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2、诉讼费用由江苏**护厅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苏环管(2007)155号《关于对苏南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起诉人常州**公司直到2015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常州**公司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常州**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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