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审退(2014)第C208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徐**、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30日主动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