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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审退(2014)第C208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徐**、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30日主动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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