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作与被告江苏省旅游局履行旅游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作因要求被告江苏省旅游局履行旅游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原告沈*作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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