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朱**起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张*、朱**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被告未对殴打伤害原告身体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案查处,追究伤害原告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是否对殴打伤害原告身体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时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起诉人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上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朱*新对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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