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朱*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已向法院重新分别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朱**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左**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其他申请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管理中心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宏**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财产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