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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与被告南京**鼓楼分局工商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苗*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南京市**鼓楼分局于2013年11月1日对南京游**限公司、南京游**限公司作出的错误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起诉人提交诉讼材料看,其已于2014年五月底向工商部门书面举报所诉事宜,请求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工商部门如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不答复的,起诉人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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