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18日本院收到王**邮寄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玄**将军巷2号一单元601室部分房产分层分户公共部位违法划拨给2号601室部分,按原始规划图纸进行恢复并作出解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起诉材料看,起诉人所争议的不动产不在本院辖区内,起诉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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