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凝**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他(资源)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凝家房产经纪公司诉被告六合区人社局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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