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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南京**住建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庆诉被告六合区住建局及第三人石*和樊**要求撤销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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