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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方**、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方**诉被告六**管局不服城市管理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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