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方**诉被告六**管局不服城市管理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殷**与南京市**区管委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六合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六合公证处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保中心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养老金支付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付英魁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其跃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南京**住建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孟**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