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13年11月5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浩**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在2013年11月12日前支付职工朱某某2012年10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报酬10320元;支付职工虞*2012年11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报酬6233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合法传唤被申请执行人浩**司拒绝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浩**司未依法支付职工朱某某(2012年10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职工虞*(2012年11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支付,被申请执行人浩**司逾期仍未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区人社局遂作出六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浩**司在2013年11月12日前支付职工朱某某2012年10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10322元、职工虞*2012年11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6233元。该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自动履行。2014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六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六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浩**司在2013年11月12日前支付职工朱某某2012年10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10322元;支付职工虞*2012年11月份-2013年3月份工资623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