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因诉无锡市南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南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13日,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其与朱**签订租房合同,将无锡市南长街*号出租给朱**用作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后前往无锡市**督管理局所属清名桥工商所办理西餐厅的注册登记手续,清名桥工商所未按《个体户登记管理办法》受理,使得其与朱**租房合同无法履行,损害了其的利益。请求:无锡市**督管理局给予朱**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注册登记,并承担房屋租金损失15000元及相关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朱**请求判令无锡市**督管理局给予案外人朱**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注册登记,意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在起诉无锡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朱**应当提供其向无锡市**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的证据。起诉人朱**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将案外人朱**作为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注册登记的行政相对人;且并未提供案外人朱**向无锡市**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的确凿证据。原审法院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5月,其与朱**签订租房合同,将无锡市南长街*号出租给朱**用作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后其代理人袁*陪同朱**前往无锡市**督管理局所属清名桥工商所办理西餐厅的注册登记手续,清名桥工商所未按《个体户登记管理办法》受理。其代理人袁*即向无锡市**督管理局投诉,并得到回复:该地址已被市建设局管理部门纳入拆迁范围,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故无锡市**督管理局不予在无锡市南长街*号开设汉堡店注册登记事实清楚,且其行为针对南长街*号房屋,而非租房人朱**,其与租房人朱**为利害关系人,无锡市**督管理局对无锡市南长街*号开设汉堡店不予注册登记,使得租房合同无法履行,损害了其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朱**请求判令无锡市**督管理局给予案外人朱**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注册登记,意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起诉人朱**仅系与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其无权代表朱**要求无锡市**督管理局给予朱**老意式西餐厅(汉堡店)注册登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