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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10年6月25日,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向无锡市**道办事处颁发锡拆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拆迁溪***号等规划定点范围内的构(建)筑物。2014年7月,许*新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1、对市建设局颁发的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市建设局审批同意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连续四次延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撤销市建设局于2013年5月17日审批同意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次延期的行政决定及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续所有延期的行政决定;4、诉讼费用由市建设局负担。

另查明,许*新不服市建设局作出的(2013)锡建拆裁字第16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了(2014)锡滨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就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期许可行为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新不服市建设局作出的(2013)锡建拆裁字第16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了(2014)锡滨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中已就锡拆字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期许可进行了审查,许*新再就该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据此,原审法院对许*新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市建设局在拆迁许可前置条件缺失的情况下,核发锡拆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2、锡拆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应拆迁许可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划等前置条件均已发生改变,致使拆迁许可证延期丧失了合法性;3、锡拆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连续四次延期,没有公示也没有告知许**。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已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房屋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系拆迁行政裁决的前置行为,对许**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许**就房屋拆迁许可、延期许可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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