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以争议得到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周*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