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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