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马**、马**等与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红阳**限公司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臻逸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庄**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无锡市北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