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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申诉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北塘分局)消防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赔终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公**分局对辖区消防安全方面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职责,由于小区消防栓年久失修,无法供水,延误了救火。造成其损失扩大。一、二审法院偏袒公**分局,作出错误裁判。请求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公安北塘分局提交意见称:杨*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家中的火灾是由于其擅自所拉电线短路引燃房屋院内堆放大量捡拾的易燃废旧物品所致。公安机关提供的火灾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消防部门接警后虽迅即赶赴现场扑救,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火势已经蔓延至楼上。消防人员用自带水源救火,整个过程并没有因消防用水中断导致火势复燃。住宅小区内就近的消防栓无法正常供水,并未造成灭火延误及损失扩大。杨*家中及楼上邻居的部分物品被烧毁,系杨*自己行为所致。火灾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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