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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诸洁,诸鹏,徐**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诸*、诸*、徐**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祖上诸**、诸吴*的祖产没有被代管过,因此,本案不存在诉争房屋所有权涉及解放初期代管接收私产的政策落实问题;2、上诉人起诉时间不存在超过20年的问题。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12月11日,诸*、诸*、诸*、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澄房权证江阴市第01040575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为其四人发放江阴市石子街11号房屋产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诸*、诸*、诸*、徐**所诉房屋所有权涉及解放初期代管接收私产的政策落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且该房屋的所有权1991年1月24日已登记在江阴市房地产管理处名下,诸*、诸*、诸*、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0年,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诸*、诸*、诸*、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江阴市南门外石子街11号(原门牌9号)为代管房产,原由城南小学使用,该争议系特殊历史原因造成、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纠纷,依照最**法院法*(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诸*、诸*、诸*、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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