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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14)00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纱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丁*、陶**,第三人红叶纱业的法定代表人陆**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3日,原告陈**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认可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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