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业来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司)不服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14)00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钧**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丁*、陶**,第三人蒋*来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5月30日,原告钧**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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